(2013)陵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希勤与张洪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勤,张洪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885号原告王希勤,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张洪崑,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勤与被告张洪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希勤负担。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