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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希勤与张洪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勤,张洪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885号原告王希勤,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张洪崑,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勤与被告张洪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希勤负担。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