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阿盈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年左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原、被告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从来不听。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2月,被告两次因参赌被派出所抓获并给予处罚,被告的赌博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同时,被告没有正常的工作,晚上经常不回家,且经常欺骗原告,为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目前双方已分居生活,无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解除婚姻关系。故依据相关法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陆某乙抚养权归被告;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基础并非较差,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婚生子的人口信息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2012年10月19日及2013年2月23日海盐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原、被告对该两份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原告欲通过该两份证据证明,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且经常不回家,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上述待证事实不予认可,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待证事实无法确认。经本院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和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尚能共同生活。婚后被告时常有打牌的行为,在2012年10月及2013年2月因参赌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给予了行政处罚。自2013年2月起,原告从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地方搬出,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前往原告居住的地方劝其回家。原告认为,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赌博,且经常不回家,有暴力倾向,还有外遇。被告承认婚后有赌博行为,但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外遇,并表示今年已经很少出去玩牌。庭审中,由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时常有打牌的行为,并分别在2012年及2013年两次因参赌被公安机关处罚,这说明被告对双方产生夫妻矛盾负有责任。自2013年2月,原告从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地方搬出这段时间,被告曾多次劝其回家,这说明被告对改善夫妻关系有积极的态度。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十年多,目前婚生子尚小,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和睦家庭的角度出发,被告应积极改正自身问题,尤其要戒赌,原告亦应给予一定的包容,夫妻感情就能维系。纵观原、被告整个婚姻过程,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应给予和好的机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另,关于财产方面虽然原告提交了一份财产清单,但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无法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