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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杨帆与龚振平、吴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龚振平,吴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龚振平,曾用名龚立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少芳,曾用名吴冬芳,系龚振平之妻,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仓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伟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