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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529号。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光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海泉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冯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