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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烈焱与郝巧丽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烈焱,郝巧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周烈焱。委托代理人许正飞。被告郝巧丽。委托代理人吴国山。原告周烈焱与被告郝巧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烈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巧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烈焱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烈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周烈焱负担。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昌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