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执终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与衡水红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衡水红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衡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570-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衡水红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敬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与被执行人衡水红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衡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衡水红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并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资产被另案全部拍卖,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