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蔡祝生、蔡竹春与蔡祝群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祝生,蔡竹春,蔡祝群,告如东县栟茶镇兴镇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祝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竹春(又名蔡祝春)。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德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祝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告如东县栟茶镇兴镇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蔡正海,社长。委托代理人焦建群。上诉人蔡祝生、蔡竹春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栟民初字第0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祝生、蔡竹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祝生、蔡竹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祝生、蔡竹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