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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新利与刘占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72号原告张新利。被告刘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利与被告刘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利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占民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小区同心花园5号楼4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占民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小区同心花园5号楼4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