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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119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诸葛某某,诸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95-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诸葛某某。被告诸葛某,系诸葛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诸葛某某、诸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葛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葡萄支行账号为606171018200094XXX的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