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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9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凡锋泉与符雪祥、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锋泉,符雪祥,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980-3号原告凡锋泉,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丽英(系特别授权),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雪祥,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家庆(系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阳光花园门面房121-224。负责人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承强(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凡锋泉诉被告符雪祥、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凡锋泉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锋泉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