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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聂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聂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某,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男,汉族,住泸州市。原告曾某诉被告聂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学军,被告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委托弟弟曾某乙,将自有坐落于龙马潭区一门市出租给周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2011年7月1日原承租人周某引荐被告聂某,将该门市经营权转包给了被告,三方在合同上约定“由被告承租该门市,租金从2011年7月1日起,房租1200元/月,其余按合同办事。”合同第七条约定“房租为每年双方另行协商,双方如实参照毗邻房租租金定价。”2012年11月双方约定房租为1400元/月。合同自2013年4月19日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商订后续事宜,可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合同到期至现在,被告仍不搬离,房租也不交,经原告弟弟及弟媳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立即搬离承租门市,交付租金4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前部分属实,合同到期后的诉称部分不实。1、我没有不交房租,一直都是原告方到门市来收房租,是原告方自己未来收房租。2、原告方不想租房给我了,应按合同提前三个月通知我。3、未交的房租,同意按1400元/月计算。我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原告委托其弟曾某(甲方)将其坐落于龙马潭区门市出租给周晓红(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从2010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满终止合同。租金为800元/月,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纳半年租金,以后租金按半年收取,必须提前20天向原告交下月租金。合同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约定“……2、若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乙方又需续租,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该房屋的权利,续租合同另行签订……”合同第七条约定“1、房租为每年双方协商定房租,双方如实参照毗邻房租租金定价,2、租期内乙方有权转租。”2011年7月1日,原告同意周某将上述门市转让给被告,并约定房租从2011年7月1日起每月房租为1200元,其余按合同办事。2012年11月原、被告口头约定房租为1400元/月,并按季交纳房租。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截止2013年4月30日的房租。以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为此以诉称的理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提供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期限延至2013年4月30日,该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发生纠纷并未签订续租合同。至此,双方的租赁合同即终止,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赁门市,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给予被告预留合理的时间搬离门市。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4200元,应参照合同约定的1400元/月计算,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要求续租房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离原告曾某所有的坐落于龙马潭区门市。二、被告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租金损失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严??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