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於友银、侯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於友银,侯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97号原告:张勇,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友银,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侯圆圆,女,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於友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於友银、侯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於友银、侯圆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撤诉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