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樊兆祥诉于海龙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兆祥,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樊兆祥,现住双辽市。被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现住双辽市。樊兆祥诉于海龙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6)双茂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海龙归还樊兆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3平方米,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于海龙承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海龙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06)双郊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