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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樊兆祥诉于海龙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兆祥,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樊兆祥,现住双辽市。被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现住双辽市。樊兆祥诉于海龙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6)双茂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海龙归还樊兆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3平方米,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于海龙承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海龙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06)双郊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