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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伍玉珍、章中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伍玉珍,章中生,项传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4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铜陵。法定代表人:钱滢。委托代理人:汪英文。被告:伍玉珍,女,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铜陵郊区。被告:章中生,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项传其,男,汉族,1942年12月24日生,住铜陵。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伍玉珍,章中生,项传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