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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刑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月花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月花,罗科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百刑终字第19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月花,女,1985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辩护人唐霭涛,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科站,男,1951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月花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及罗科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月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隆振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月花及其辩护人潘红梅、原审被告人罗科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4日3年间,田东县作登瑶族乡的一些违法生育人员或者其亲属,为了达到既能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又能上户口的目的,自己或通过阮妙始、韦国报等人找到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的协警员黄月花、罗科站帮忙上户口,被告人黄月花明知这些违法生育人员大部分都是属于超生的,没有交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仍滥用协助民警办理户籍登记的职权为985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户口录入。其中:被告人黄月花收受阮妙始、韦国报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500元,为327人录入户口;被告人黄月花、罗科站共同收受人民币23200元为42人录入户口,被告人黄月花分得人民币8400元,被告人罗科站分得人民币14800元;另被告人黄月花未收取费用为616人录入户口,造成计生部门无法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共计3101631.55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黄月花共为985人录入户口,造成计生部门无法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013668.8元。原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月花于2012年1月31日退回赃款人民币32000元,同年5月24日其家属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15900元;被告人罗科站于2012年1月31日退回赃款人民币21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岑某安、韦某雄、刘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要求彻查作登派出所违反规定办理落户的请示》;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非法入户人员名单及户籍证明;黄月花、罗科站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月花目无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62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月花滥用职权为他人非法办理户口登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罗科站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受贿人民币2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月花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罗科站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月花同时犯有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月花、罗科站如实供述,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全部退赃,故决定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月花、罗科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月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罗科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黄月花及其辩护人提出,一、黄月花在本案中仅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即收取他人财物违规办理入户手续,其行为仅构成受贿罪,未收取费用部分是因为同案人不能及时收取账款,原判认定黄月花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有误。二、原判认定造成损失501万余元没有依据,田东县计生局无鉴定资格,其出具的证明无效。三、黄月花系初犯、偶犯,并已全部退赃,原判对黄月花的量刑过重。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黄月花构成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罗科站对原判决无异议。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田东县作登瑶族乡部分群众因为缺少证明材料,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于是自己或通过阮妙始、韦国报等人找到时任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协警员的黄月花、罗科站帮忙办理户口登记手续。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4日3年间,黄月花违反户籍登记管理规定,在群众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为985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其中:黄月花收受阮妙始、韦国报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500元,为327人办理户口登记;黄月花、罗科站共同收受人民币23200元为42人办理户口登记,黄月花分得人民币8400元,罗科站分得人民币14800元;另黄月花未收取费用为616人办理户口登记。另查明,案发后,黄月花于2012年1月31日退回赃款人民币32000元,同年5月24日其家属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15900元;罗科站于2012年1月31日退回赃款人民币2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田东县公安局《单位用工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清单》证实,黄月花、罗科站是田东县公安局聘用的工作人员。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田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无户口人员户籍补录工作的通知》证实,公安局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和审批程序是: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需凭《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后由派出所报治安大队审批;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需凭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经派出所、治安大队审批等。3、《关于要求彻查作登派出所违反规定办理落户的请示》证实,田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检查发现作登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手续情况下,办理了数百人的出生入户、补录户口手续,严重违反户籍管理规定。4、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证明证实,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4日期间,黄月花违规为985人录入户口,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没有登记入作登派出所的户口底册,也没有提供《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没有登记入作登派出所的户口底册,没有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没有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也没有报县公安机关审批。5、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非法入户人员名单及户籍证明证实,黄月花违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985人的具体情况。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依法从黄月花处及共同作案人阮妙始处分别提取了违规录入户口信息的部分人员名单,并从阮妙始处提取了其与黄月花联系的手机短信14条。7、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现金缴款受理回执证实,黄月花、罗科站已退回全部赃款。8、证人岑某安证实,其自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在作登派出所任所长。黄月花于2008年1月份到作登派出所做协警,协助路茜整理材料、办理户口、帮群众照相。9、证人韦某雄证实,其系作登派出所的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干警梁冰负责内勤和户口管理工作,协警员罗科站负责值班,协警员黄月花负责协助梁冰做内勤、二代身份证办理及户口管理工作。黄月花2008年1月到作登派出所直至案发,工作主要是负责协助梁冰做户籍管理工作。基层派出所没有那么规范,黄月花协助户籍民警工作没有下文,只是在所里全体干警会上宣布过。10、证人刘某证实,作登派出所有四个民警两个协警,其系副所长,两位协警叫罗科站和黄月花。有一次所长组织所里民警安排工作,梁冰负责所里的户籍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警员黄月花协助梁冰一直在办证大厅和照相室里面工作。11、证人梁某证实,其于2010年8月中旬至今在作登派出所主要负责户籍内勤工作,协警员罗科站年纪大了,所长安排他负责所里的卫生方面工作。黄月花是所长韦某雄安排她协助其进行户籍管理工作。其刚到作登派出所工作时,户籍管理工作,都是黄月花教其的,户籍系统的帐号和密码也是黄月花告诉其才懂的。由于黄月花平时在办理户籍时对群众态度不好,其上班时就不给她操作,其不上班或者请假时由所长安排黄月花操作。12、证人谭某兴证实,其系作登派出所干警,协警员罗科站负责值班并协助我们出勤,协警员黄月花负责协助梁冰做内勤及户口工作。2010年1月所长韦某雄问要其的警号去开户籍管理的账号和密码,并交给黄月花负责日常的户籍管理工作,至今其都不会操作户籍录入。2010年3月局里安排干警梁某调来我们所专门负责户籍管理工作,黄月花协助梁某工作。梁某正式受警衔后,有了自己的警号,这样才更换其的账户和密码。黄月花协助户籍民警工作没有下文,但所长在开会时曾经宣布过。13、证人路某证实,其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在作登派出所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内勤和户籍工作。黄月花是2008年1月来作登派出所工作,当时主要负责照相、换户口本等工作。基层派出所没有那么规范,黄月花协助户籍民警工作没有下文,但两任所长岑某安、韦某雄都在开会时曾经宣布过。其外出学习、休息、开会期间是谁办理户口其不清楚,具体是由所长韦某雄安排的。14、证人王某根证实,其的小孩没有出生证明,2009年底其通过阮妙始给五个小孩上户口,给阮妙始1250元钱,上户口的时间是2010年1月15日。村很多人都委托阮妙始帮忙上户口。15、证人韦某书证实,其的小孩因为缺少证明上不了户口,2010年12月其通过阮妙始给其的两个小孩上户口,给阮妙始400元钱,2011年11月又给第三个小孩上户口,给阮妙始100元钱。屯里有很多人委托阮妙始帮忙上户口。16、证人谭某荣证实,其的四个小孩没有出生证明上不了户口,2010年7月其找到阮妙始,给她4000元钱让她帮四个小孩上户口,过一个月,她就拿打好的户口簿给其。17、证人谭某际证实,其三个小孩因为缺少证明上不了户口,2010年12月其给阮妙始300元让她帮上户口。18、证人班某华证实,村里一些群众的入户证件、手续不齐全,入不了户,这些群众知道阮妙始能给派出所偷偷办理,就让其帮联系阮妙始。其跟阮妙始说有人想让她帮办理入户,阮妙始说可以,办理入户登记要收钱,按一本户口收150元手续费,因为她给派出所的人帮办也要给那个人钱的。办理入户的人就拿户口本和钱来,其就带去见阮妙始,他们把钱夹在户口本里拿给她。阮妙始就拿到作登派出所给派出所的人帮办。通过他让阮妙始帮办理入户登记的有23户45人。但因为时间较长、人数较多,可能记忆不全,他所说的人数和阮妙始所说的人数或姓名有不一致地方的,以阮妙始所说的和侦查部门的调查为准。19、证人方某军证实,其系作登乡训信村支书,本村的郑春婷、郑小雨等人因为没有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入户登记。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他通过黄月花为郑春婷、郑小雨等16户20人违规办理入户登记。其没有给黄月花钱,也没有问群众要钱。20、证人韦某报证实,村里有些群众的孩子没有出生证明,所以上不了户口,2009年开始,陆续有群众找其帮上户口,其就找户籍管理的黄月花,黄月花说可以办。经核对,其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其一共让黄月花违规办理入户登记80人,其中47人给钱共计9400元,另33人未给钱。21、证人潘某和证实,2009年其通过朋友认识黄月花。2011年春节,其的同族兄弟潘昌泽的三个孩子缺少证明,所以上不了户口,他问其在派出所这边有没有熟人,其就打电话给黄月花问能不能办理,黄月花当时就马上表态可以办理落户,其问黄月花要多少钱,黄月花说不用钱了。这样其就叫潘昌泽拿户口簿和孩子的信息到作登派出所给黄月花,过了几天黄月花就把办理好的户口簿给潘昌泽了。另外是其的侄子潘洪安的两个孩子和潘洪合的孩子也因为缺少证明上不了户口,其也是用同样方法找黄月花办理了,没有给黄月花钱。还有一个叫潘向花的,30多岁了不知是什么原因一直没有上户口,这样其也是找黄月花帮她上户口了,没有给黄月花钱。22、证人黄某俄证实,其有5个亲戚因为手续不齐全,所以上不了户口,其就找到黄月花帮违规办理了。23、证人岑某金证实,其平时与黄月花关系比较好,2010年9月的时候,其儿子黄强原来是非农业人口,想转为农业人口,由于没有合法手续,所以就找黄月花通过违规手段转户口。还有其外孙刘晨曦,其当时没有提供任何手续,黄月花也帮刘晨曦上户口。其没有给钱给黄月花。24、证人黄某杰证实,班志财的第二个小孩、XX金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小孩因没有出生证明上不了户口,其找黄月花帮忙上了户口。25、证人黄某辉证实,班安江一家没有齐全的入户证明材料,2011年夏天,其就打电话问黄月花是否可以办理,黄月花说可以,其就拿班安江一家八口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去找黄月花,过了一个星期户口本打好了,其就交给班安江。还有农金见的女儿没有出生证明上不了户口,农金见找到其,其就把农金见家的户口本交给黄月花,并告诉黄月花小孩名字及出生日期,三四天后黄月花就办好给其了。26、证人阮某科证实,凌心怡等9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所以上不了户口,找到其帮忙,其就找到作登派出所的协警员黄月花,黄月花讲可以办,后来黄月花就违规帮办理了。黄月花没有收钱。27、罪犯阮妙始供述,2010年7月份,其听到村里的村民说,黄月花可以帮违规上户口,所以其就主动接触黄月花。2010年9月,其发信息给黄月花说村里有些没有出生证明材料的人员想上户口,给100元好处费,是否可以帮忙。过了几天,黄月花就发信息给其说可以办,让其拿户口本和上户口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给她。第一次给黄月花办了3本,后来又陆续有群众来找其帮办理。开始的时候其都只是为本村的村民办理的,后来一传十、十传百,其他村屯的群众都知道其可以委托人违规办理户口入户手续,所以都来找其帮办理。其每次都事先与黄月花通过手机短信商量好后,有时把得来的户口簿和上户口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及钱放在约定好的作登乡派出所下面河边厕所里,或是派出所里面的厕所里,然后发信息让黄月花去拿,黄月花就马上去拿,有时则是晚上派出所没有其他人在大厅或是在派出所外边当面交给她。2012年1月8日左右一天晚上,黄月花约其到田东县人民医院的蓝球场核对违规上户口人员名单,经核对,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其一共委托黄月花违规上户口368人,黄月花在名单上用水笔标注的数额“100”或者“200”意思是,办理该户口黄月花从其这里收取100元或者200元的手续费,没有标注的则不收费。经统计,标注“100”的共259人,“200”的21人,未标注的88人,黄月花从其这里收费合计30100元。核对清楚后黄月花留了一份名单给其,其已经将这份名单的原件交给检察人员了。28、上诉人黄月花供述,其是2008年1月9日开始到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工作,2008年3月份其懂得操作户口录入,主要是为了户籍民警培训或者休息时,让其来操作户口录入,方便群众办事。其学会户口录入以后罗科站问其,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能不能上户口,并说帮上一个户口就给200元钱,其在电脑上试了可以录入,就告诉罗科站可以,罗科站就拿没有证明的户口来给其办。后来阮妙始、韦国报也拿来给其办。慢慢的其就跟罗科站、阮妙始、韦国报他们达成默契。没有合法手续上户口的人其以“补报往年出生”或是“久居”来录入,打好户口簿后,马上删除信息,防止上级查到。2010年6月底田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下文严格入户手续,要求派出所在为1996年以后出生的小孩办理入户要在电脑上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如果数据抽检时被发现没有录入就会被责令补录编码或者是被删除信息,因为这些群众都是没有手续的,其没有办法编排《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其就用“失踪寻回”方法来录入,录入户口后马上将入户的时间、原因删改成“补报往年出生”或是“久居”以避免被上级查到。罗科站跟其说这些都是我们私自上的户口,为了避免日后有人查到什么情况,最好不留什么纸质和笔迹之类的档案作把柄,其就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填写《居民身份编码表》对应的编码格,也不登记入田东县公安作登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其多数是利用中午所长、干警休息或者晚上其在派出所住的机会,为这些人员违规录入户口,少数是在户籍民警休息、请假、学习不在派出所时,其就利用上班时间录入的。盖章是先把违规打好的户口本先统一保管起来,等到户籍民警出差或下村时,把户籍章交给其负责办理业务时,其才拿来一起盖。户籍民警陆某、谭某兴、梁某不知道其为别人违规录入户口的事情。经核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4日其一共为没有合法手续的985人违规上户口,有369人给其钱,有616人没有给钱。具体是:2009年1月9日至2009年12月11日,违规录入170条信息170人,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6月30日,违规录入279条信息279人,共计449条信息449人。这449人中,罗科站让其帮71人录入,方天军18人,阮妙始258人,剩余的102人是谁拿来的记不清楚了;2010年7月2日开始至2011年12月14日,违规录入536人信息,主要是潘某和让其帮7人录入,黄某辉9人,岑某金2人,黄某俄9人,方某军9人,阮某科9人,鲍某莲1人,罗科站42人,韦某报80人,阮妙始368人。违规办理的的户口中,帮罗科站办的有42人给钱共8400元,帮韦某报办的有47人给钱共9400元,帮阮妙始办的有280人给钱共30100元,其共收得47900元。除了罗科站、阮某始、韦某报给钱外,其他都是帮朋友、熟人忙而已,没有收钱。29、原审被告人罗科站供述,黄月花是作登派出所的协警员,所长韦秉雄安排她负责办理户口登记和为群众照相等,平时户籍民警梁冰不在的时候,入户的全部手续包括照相和户口登记等都由她一手操办。因为其不是做户口登记的,也不懂电脑,都是黄月花用电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应该有出生证明、村委会的证明等才能办理,户口本需要加盖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理户口只能收取户口本的工本费,不能收取任何其他的费用。其从1995年就在作登派出所上班了,所以熟人多,有群众证明材料不齐全办不了户口,就来找其,其就说办这个户口要花几百元不等的钱,群众同意的话就给其钱。后其和黄月花商量,其告诉她为手续不全的人员办理入户可以分点好处费,她就同意帮其操作。收取的这些费用都是其自己根据他们的家庭情况好坏来收的,按每上一个户口收取400元、600元、700元不等,最多的每人收取1200元,从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总共收取42名群众的钱合计23200元,分给了黄月花8400元,其自己分得14800元。30、户籍证明证实,黄月花、罗科站的出生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黄月花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一、黄月花供述,其违规办理985人户口中,有369人给其钱,有616人是帮朋友、熟人的忙而已,没有收钱。黄月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黄月花在未收受财物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登记,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月花及辩护人提出,黄月花在本案中仅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即收取他人财物违规办理入户手续,仅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黄月花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有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和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前置程序,因此,公诉机关及原审法院以黄月花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为由,认定计生部门无法收取社会抚养费5013668.8元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黄月花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黄月花的行为造成501万元损失无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黄月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论罪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月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616人违规办理户口登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论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原判根据黄月花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对黄月花酌情从轻处罚,对黄月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不存在量刑过重情形。黄月花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月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月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616人违规办理户口登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罗科站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月花同时犯有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黄月花、罗科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广明代理审判员 卢 荣 旗代理审判员 覃 美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莉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