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316号原告刘×,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