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徐武与徐朝辉、邱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徐朝辉,邱秋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88-1号原告:徐武。委托代理人:项建挺。被告:徐朝辉。被告:邱秋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武与被告徐朝辉、邱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朝辉、邱秋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武撤回对被告徐朝辉、邱秋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47元,减半收取9823.5元,由原告徐武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