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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徐武与徐朝辉、邱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徐朝辉,邱秋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88-1号原告:徐武。委托代理人:项建挺。被告:徐朝辉。被告:邱秋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武与被告徐朝辉、邱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朝辉、邱秋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武撤回对被告徐朝辉、邱秋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47元,减半收取9823.5元,由原告徐武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