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终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芦云东与杜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云东,杜永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云东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伟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芦云东与被上诉人杜永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宗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邱彦、王化宿参与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9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芦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被上诉人杜永伟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永伟在一审中诉称,2012年10月16日,其与王利租用上诉人的房屋准备用作开超市,并给付芦云东10000元作押金。事后由于合作人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在青岛住院花费大量住院费,且王利作为独生子女需要长期在青岛护理,造成无力继续与杜永伟合伙经营超市,并决定退出。杜永伟于2012年10月21日告诉芦云东上述事实,并明确告知自己无法经营,并要求退还押金,芦云东以无钱为由拒付。故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芦云东给付杜永伟押金10000元。芦云东在一审中辩称,其收到杜永伟给付的10000元押金,由于杜永伟是在2012年10月21日告知不想租赁,芦云东已推掉别人承租房子,所以芦云东只同意返还部分押金。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杜永伟给付芦云东10000元押金用于承租芦云东的房屋,芦云东为杜永伟出具收条一份,2012年10月21日杜永伟通知芦云东不承租房子。后杜永伟要求芦云东返还10000元押金,芦云东不予给付,引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杜永伟在给付芦云东押金后,又告知芦云东退出租赁,虽然期限较短,但难免造成芦云东延迟对外租赁的损失,不给予补偿显失公平,鉴于芦云东没有提交证据明确损失多少,一审法院酌定2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判决如下:芦云东返还杜永伟押金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芦云东负担120元,由杜永伟负担50元。宣判后,芦云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是因被上诉人违约引起的,其无权要求返还10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意见后,上诉人一直为被上诉人保留房屋,在此期间其他人找上诉人谈租房事宜均被拒绝,导致上诉人未能将房屋租出,造成上诉人损失35000元。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杜永伟答辩称,被上诉人只是与上诉人达成初步的意向,还需要与合伙人王利共同商议才能定下来,被上诉人是应上诉人的要求才给付其10000元的押金,并且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金钱性质是押金而非定金,上诉人房屋是否因故没有租出去,并因此造成损失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000元押金。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杜永伟欲租用上诉人的房屋开超市并于2012年10月16日给付上诉人芦云东10000元押金的事实属实,后因故于同年10月21日向上诉人提出不再租赁房屋并要求退还押金。原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所交系押金并非定金,且双方协商时间较短,同时对上诉人存在一定损失的考量,酌情判令上诉人返还押金8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因被上诉人的反悔造成损失35000元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芦云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芦云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邱 彦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浩东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