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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施某,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