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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方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X,男,196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淮南市永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3年6月28日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郑XX,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XX于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间系淮南市永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驾驶油罐车从罗山油库往淮南各个加油站运送油品。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XX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从其驾驶的油罐车里侵占93号汽油共计2700余升(2010年共侵占750升左右,2011年共侵占1950升左右),后卖给朱XX和李XX(二人均已判刑)。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侵占的石油总价值为18774元。案发后,方XX将非法占有的赃款全部退缴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南石油分公司报案材料、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淮南市永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朱XX、李XX证言、被告人方XX供述和辩解、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利用其驾驶油罐车对所运输油品具有监管职责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187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XX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情节,案发后其将非法占有的赃款全部退缴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方XX非法占有的赃款187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