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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与严某、陈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严某,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微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负责人杨某。被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某、陈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严某、陈某、张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严某、陈某、张某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