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俊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劳动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俊岭,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职工。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谢世杰,该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岭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岭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岭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王俊岭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审判员 王 翔代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