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陈勇。被告张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张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天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