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二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顺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娣,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誉,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顺誉于2011年12月18日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发动机号为B5187361)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以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1年12月19日0时至2012年12月18日24时,刘顺誉交纳了相关保费。2012年5月20日7时20分,刘顺誉雇佣司机刘阳驾驶其所有的冀B×××××牌号轿车沿西曾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南县西城子村西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王子才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发生王子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子才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经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倴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顺誉经济损失有施救费1600元、车辆损失64106元、价格鉴定费1920元,合计67626元。王子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刘顺誉2000元,余下损失65626元,王子才赔付30%,即19687.8元,两项合计21687.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顺誉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应对刘顺誉车辆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顺誉经济损失为施救费1600元、车辆损失64106元、价格鉴定费1920元,合计67626元,已由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倴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予以确认。拆解费5000元,已包含在车损价格鉴证确定的工时费中,属重复要求,不予支持。经济损失67626元,扣除三者王子才已赔付的21687.8元,余下损失45938.2元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遂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刘顺誉保险理赔款45938.2元(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75元,原告刘顺誉负担6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判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依据公估报告认定的车辆损失数额确定了赔偿车辆损失的数额,公估报告虽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不一定作为定案依据。原审中,保险公司已经对车辆的损失提出了双方共同委托的4S店的车辆损失数额为4850元,应当以该数额为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被上诉人主张的拖车费费用数额过高。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顺誉的车辆损失是由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的,该鉴定结论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主张施救费数额过高,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评估费系为查明及确定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