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顺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叶顺土,汪卸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胡海亮,方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叶晓明,邹晶,赖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徐能。委托代理人徐前兵。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负责人陆雅芬。委托代理人徐前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顺土。委托代理人翁洪、何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卸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责人陈文宝。委托代理人徐前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益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负责人王绍洪。委托代理人徐前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晓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亚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叶顺土、汪卸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胡海亮、方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叶晓明、邹晶、赖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9月12日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 建 明审判员 韩昱代理审判员余江中二O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