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段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辛,男,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又名段某,女,1987年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应给付李某某订婚彩礼8500元、老凤祥金戒指一枚(8.585g)、老凤祥耳坠一对(4.81g),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我院已执行5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辛现已将该款领取,并表示放弃其余执行款及财务,本案执行费50元,由段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均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