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赵干群与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干群,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215号上诉人赵干群。委托代理人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朗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文。原审被告沈跃文。上诉人赵干群与被上诉人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干群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新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举报原审被告沈跃文涉嫌伪造其印章,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审理需以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