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鹏刚与李永利、李佐利、闫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刚,李永利,李佐利,闫永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吴鹏刚,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永利,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佐利,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永安,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刚诉被告李永利、李佐利、闫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刚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原告已预交1297元),退还原告吴鹏刚。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