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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鹏刚与李永利、李佐利、闫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刚,李永利,李佐利,闫永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吴鹏刚,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永利,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佐利,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永安,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刚诉被告李永利、李佐利、闫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刚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原告已预交1297元),退还原告吴鹏刚。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