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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勤与李少军、洛阳市兰亭商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李少军,洛阳市兰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勤,女。被告李少军,男。被告洛阳市兰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诉被告李少军、洛阳市兰亭商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勤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王勤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