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钱昆标与被申请人毕帮基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昆标,男,汉族,1956年1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程和娟,广东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帮基,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钱昆标因与被申请人毕帮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昆标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法院对钱昆标要求追加卢某忠为本案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予理会,是错误的。钱昆标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58万元,不存在拖欠。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钱昆标和毕帮基。钱昆标主张涉案工程系由毕帮基和卢某忠共同承接,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钱昆标主张其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58万元,但其提供的金额为20万元、18万元的两张收据上的签名经鉴定不是毕帮基的签名,其提供的广州市花都耀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也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清工程款。一、二审判决据此不支持钱昆标已经付清工程款的主张,亦无不当。钱昆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钱昆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昆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