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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盐民终字第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大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大丰市。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卫国 代理审判员  杨曦希 代理审判员  张金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