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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连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连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八一路4#楼119号。法定代表人李义芹,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赵连芝,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凯旋城小区11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连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