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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姚国芬与郑叶忠、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芬,郑叶忠,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德清县武康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姚国芬。委托代理人叶红。委托代理人陈牡芳。被告郑叶忠。被告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兵。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德清县武康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洪书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芬与被告郑叶忠、被告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德清县武康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芬于2013年10月12日以需要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国芬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芬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35.50元,由原告姚国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