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中联××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中联××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联××科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上诉人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宁审 判 员 刘朝晖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