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王祖胜、舒城县新鹏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王祖胜,舒城县新鹏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475号原告: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胡贤仑,所长。委托代理人:柯淞,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胜,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新鹏车队,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石磊,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六安市梅山路大转盘。负责人:张绍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被告王祖胜、舒城县新鹏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10元,原告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