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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邱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邱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96号原告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倩,系该公司负责人。委��代理人徐瑞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玉杰。原告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文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聪、被告邱玉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被告写下借条并约定1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据1份、银行存根2张和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投资人协议书1份。被告邱玉杰辩称:被告邱玉杰和张磊、殷富颖系原告的股东,被告邱玉杰曾向原告投资40多万元,由于股东张���违约,公司无法经营下去,经协商,股东张磊同意自己承担20多万元的亏损并愿意退还其他股东的投资款,被告邱玉杰借原告的380000元已冲抵了投资款,原告不能再起诉被告邱玉杰,被告邱玉杰不欠原告钱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7月10日河南商报1份和证人证言1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告邱玉杰以无钱购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原告的股东张磊通过工商银行卡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替被告支付购车款380000元,被告书写了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郑州骏龙现金叁拾捌万元整”。之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由被告书写的借据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已冲抵其投资款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就其投资款事宜可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邱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