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吕倩与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倩,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吕倩,居民。被告张丹丹,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吕倩与被告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倩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倩撤回对被告张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 磊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