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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吕倩与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倩,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吕倩,居民。被告张丹丹,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吕倩与被告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倩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倩撤回对被告张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 磊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