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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元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三元区下洋芙蓉宾馆路口时摔倒,后被三元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巡逻民警将被告人黄某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抽血进行血醇含量检测,经三明市第一医院检验,被告人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个人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酒精现场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案件审前、后体表伤痕检查登记表;三明市第一医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三明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成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