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0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周某在永嘉县上塘拉芳舍包厢等地,以能够找关系安排被害人马某与其因涉嫌犯罪被关押的儿子马某甲见面以及能使马某甲轻判、监外执行等事项为由,先后共骗取了马某29900元。2013年7月26日,当被告人周某再次向马某提出要9600元时,马某察觉被骗。2013年8月6日,马某在被告人周某约其见面时报案,后周某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余某、谢某、谷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调解协议、收条以及被告人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中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