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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与郭金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郭金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83-3号原告: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川。委托代理人:黄汉章。委托代理人:谢秋敬。被告:郭金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浙江澳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