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文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文涛,男,1982年8月15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文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22时25分,被告人侯文涛酒后无证驾驶晋A×××××号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并州东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文涛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71.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侯文涛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文涛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文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收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