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冼福生与黄建伦、肖小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福生,黄建伦,肖小飞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87号原告:冼福生,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图胜、杨雪欣,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伦,男,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被告:肖小飞,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冼福生诉被告黄建伦、肖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炜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