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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唐正山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负责人黄钧,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劲松。上诉人唐正山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正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正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唐正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李强华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