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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怡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