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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彼欧彼休闲会所与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彼欧彼休闲会所,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黄行初字第22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彼欧彼休闲会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414-422号。负责人解塄钧。委托代理人牟锡荣。被告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引泉路308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友。委托代理人陈锋。委托代理人章正霖。原告台州市黄岩彼欧彼休闲会所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为被告已承诺在一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彼欧彼休闲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彼欧彼休闲会所负担。审 判 长  周敏武代理审判员  刘开怀代理审判员  章正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馨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