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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武穴市供电公司与湖北省武穴市梅川东风一砖瓦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供电公司,湖北省武穴市梅川东风一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亚,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市梅川东风一砖瓦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供电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02)武经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2009年4月2日作出(2004)武诉执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11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供电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02)武经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