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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郴州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伟,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李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伟12467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4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