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民权县兴民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孙军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民权县兴民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18号申请人:民权县兴民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国。申请人民权县兴民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313000512867374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零叁月壹拾玖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零玖月壹拾玖日,出票人为杭州萧山恒泰制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潇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宁波保税区宏蓝贸易有限公司、民权县兴民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民权县兴民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