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班舒贻与班成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舒贻,班成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班舒贻。法定代理人董凤娇(系原告之母)。被告班成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班舒贻与被告班成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班舒贻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舒贻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班舒贻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