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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班舒贻与班成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舒贻,班成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班舒贻。法定代理人董凤娇(系原告之母)。被告班成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班舒贻与被告班成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班舒贻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舒贻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班舒贻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