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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徐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2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尤伟华。委托代理人徐敬慧、徐斌宾。被告徐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被告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燕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徐小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